重塑学术监督的权威 教育先行

2019-01-07 16:19:26来源:中国科学报  

一般认为,国内的学术监督起步于2007年前后,与世界同行在科研诚信管理上存在20年至30年的差距,但最近两年情况起了变化。

先是2017年曝出107篇论文集中撤稿事件,然后是2018年11月发生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这些突发事件客观上极大提升了国内学界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的重视程度。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国内对于科研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已跨越20多年的时差,和国际同行站在差不多的起跑线上,国内学术界对完善学术监督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在此之前,国内学术监督因常表现出“护短”“迟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遭受诟病。

那么,重塑学术监督的权威从哪里开始呢?

笔者认为,要从认真贯彻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和执行联合惩戒的措施起步,而其中关键则是厘清学术监督的职责和范围。

2018年11月6日,4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举43条联合惩戒措施,这堪称迄今为止国内各领域处理失信行为最严格的条款,显示了国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决心。

同年5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设计了一个责任体系。位于顶端的是科技部和社科院,接下来是学术共同体,然后是第一责任单位,最基层的是广大科研人员。

上述两份文件共同为完善学术监督体系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重塑学术监督权威勾勒了基本轮廓。

一般而言,构建学术监督体系的前提是假设监督对象在学术上未经充分训练、出现问题,通过监督予以纠正,使其走上正轨。

因而,监督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整体性,并非外在于制度体系,而恰恰是体系的一部分。

一个好的学术监督体系,尤以民主的学术风气、诚信的文化氛围、真实的原始记录等为要。

只有先把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履行到位,才能避免触发后续联合惩戒部分的开关。

在这个监督体系中,除了常见的学术诚信监管部门,如学术期刊、查重机构、举报受理部门、经费审计部门外,还应包括师德建设部门、舆情监测部门,部分研究领域还要有伦理审查部门等。也许还需要心理救助部门。

这些部门需协力合作、共同履行监督职责,才能形成有效学术监督。而居于中枢地位的是一个能够独立运行的诚信专责部门和一支专业的诚信专员队伍。

当前学术监督体系缺少以下要素致其权威性受损。

一是缺少启动条件,目前多数监督体系是被动的应答体系,不投诉,不启动。

二是缺乏联动步伐,谷仓效应(指内部因缺少沟通,部门间各自为政,只有垂直的指挥系统,没有水平的协同机制,就像一个个谷仓)明显。

三是缺乏严惩决心,第一主体未能尽责。至于何时按动学术监督的启动按钮,一直缺乏量化的标准。

重塑学术监督权威,首先,要解决学术监督体系的启动条件。根据实际经验,可将其分为刚性、柔性和其他3种条件。

其中,刚性条件必须启动、柔性条件应激启动、其他条件随机启动。刚性条件包括上级转办督办、线索具体、期刊撤稿中认为存在学术不端等。

柔性条件包括需进一步核查的、存在不端可能的线索。其他条件包括管理中的原始记录缺失、投诉撤诉等。以上条件均与是否匿名无关。

其次,要从原始记录查起,立足于还原科研过程。

根据国际同行经验,学术调查一般分为非正式调查和正式调查。非正式调查的目的是对是否启动正式调查进行初步判断。

这时候,可以从研究路径、产出物、有关证据等方面给被调查对象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如果没有过这一关,就要进入正式调查。

再次,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就是“让学术问题回归学术调查”。

要执行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专家治组,调查组中专家比例不少于2/3;二是尊重原始记录,尽可能再现科研过程;三是由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调查报告;四是上一级学术监督机构参与并发挥作用;五是必要时组织听证会进行综合研判,而对于经查不实的也要及时发声、给予澄清。

最后,管理者责任不可或缺。

第一责任主体是否尽职履职,是重塑学术监督权威的关键所在。根据国际同行经验,这些职责包括培育诚信的文化、适时的教育培训、对评价者的评价、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第三方监测预警服务、合理的申诉复议程序等。总之,就是以问题意识为先,程序上要减少瑕疵。

重塑学术监督的权威也有赖于教育先行。当前因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长期缺乏导致研究者无视规则、不知敬畏、鲁莽行事的现象比比皆是,教育未能先行的问题非常突出。

只有教育先行,才能让诚信的种子生根发芽,使每位研究者均洁身自爱,自觉避免失信行为的获利诱惑,从而减少失信的“小鱼”一步步长成“大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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